儿童色情是指一切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活动记录。现时,世上普遍以《加拿大刑法》第163.1条第1节的定义为依归[1]。根据这条法例的定义,“儿童色情”指:
任何照片、录像、电影或其他视觉表达方式,不论是以电子、机械或其他方式制作,
(a) 含有任何年龄未满18岁、或貌似未满18岁的人,参与或被认为参与露骨的(explicit)性行为;
(b) 包括但不仅包括以促进性欲为目的,含有对未满18岁的人作性器官或肛门部位的接触;
任何文字或视像表达方式,鼓吹或赞同与未满18岁的人进行性行为,都触犯了本条例。
而对于把上述的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、管有和发布,都是犯法,并可判处监禁刑罚。[1]
儿童身心发育一般未成熟,鼓励或实施针对未成年儿童的色情活动,易给儿童带来严重的身心创伤,影响其长远发展。现时在世界各地的法律普遍不容许儿童色情的存在。